便携式血糖仪临床应用的规范化管理一、支撑性文件《便携式血糖仪血液葡萄糖测定指南》(WS/T 226-2002 )《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仪采血笔的通知》(卫医发〔2008 〕54 号)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卫办医政发〔2009 〕126 号)《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(试行)》卫办医政发〔2010 〕209 号 (一)、人员资质:卫办医政发〔2010 〕209 号 一、医疗机构血糖仪管理基本要求 血糖仪属于即时检验(Point-of-care testing ,POCT ,也被称为床旁检验)设备。其管理应当作为医疗机构POCT 管理的一部分。 (三)定期组织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,并对培训及考核结果进行记录,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方能在临床从事血糖仪的操作。培训内容应当包括:血糖检测的应用价值及其局限性、血糖仪检测原理,适用范围及特性、仪器、试纸条及质控品的贮存条件、标本采集、血糖检测的操作步骤、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、如何解读血糖检测结果、血糖检测结果的误差来源、安全预防措施等。 (二)、血糖仪的选择 卫办医政发〔2010 〕209 号(一)必须选择符合血糖仪国家标准,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准入临床应用的血糖仪。(二)同一医疗单元原则上应当选用同一型号的血糖仪,避免不同血糖仪带来的检测结果偏差。(三)准确性要求。血糖仪检测与实验室参考方法检测的结果间误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 1. 当血糖浓度<4.2mmol/L 时,至少95% 的检测结果误差在±0.83mmol/L 的范围内;2. 当血糖浓度≥4.2mmol/L 时,至少95% 的检测结果误差在±20% 范围内;3.100% 的数据在临床可接受区。 (四)精确度要求。不同日期测量结果的标准差(SD )应当不超过0.42% mmol/L (质控液葡萄糖浓度<5.5mmol/L )和变异系数(CV% )应当不超过7.5% (质控液葡萄糖浓度>5.5mmol/L )。(五)操作简便,图标易于辨认,数值清晰易读。血糖仪数值应当为血浆校准。单位应锁定在国际单位“ mmol/L” 上。(六)血糖检测的线性范围至少为1.1 〜27.7mmol/L ,低于或高于检测范围,应当明确说明。(七)适用的红细胞压积范围至少为30%-60% ,或可自动根据红细胞压积调整。(八)末梢毛细血管血适用于在所有血糖仪上检测。但采用静脉、动脉和新生儿血样检测血糖时,应当选用适合于相应血样的血糖仪。(九)血糖仪应当配...